《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2013年10月18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令第136号修订,订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8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令第136号修订,订之日起施行) (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2014年2月3日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本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10-0004海淀网络备案编号: 1101081197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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